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訴,34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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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莊炎輝
莊炎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被 告 陳建來
陳天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温超政
鄭明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就複丈成果圖所示C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是否仍主張為被告陳天賜所有(請另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或請求調查),或不爭執被告陳建來所抗辯係其所有而更正為向其請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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