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訴,444,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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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聚瑋即富貴房屋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44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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