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醫,1,201704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文銥
法定代理人 游家綺
法定代理人 游朝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國文
被 告 陳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醫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9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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