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重家訴,3,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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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邱寶玉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邱家醇(邱振成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振興
被 告 金兆祖(陳春美之繼承人)
被 告 邱錦泉
被 告 高邱秀鳳
被 告 邱秀香
被 告 邱美惠
被 告 俞阿珠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一民
被 告 邱文里
被 告 邱阿麵
被 告 呂欣蓉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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