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3,重訴,34,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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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訴訟代理人 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400 元,嗣後原告擴張追加損害賠償金額為12,512,273元,另請求不當得利447,057元,總計為12,959,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048元。
原告先前僅繳納74,260元,仍有51,788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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