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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林書瑀(原名劉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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