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促,3859,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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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彥融
債 務 人 黃鈺喬(原名黃翠月、黃美儀)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上開本金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參佰元計算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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