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司促,389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蘇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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