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家救,4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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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童蓓琇
非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敬煌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聲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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