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家救,5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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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瑜宸
非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張瑜宸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法扶基金會宜蘭分會之專用委任狀、覆議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戶籍謄本在卷足考。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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