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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阮月香
相 對 人 林孝修
曾子紜
張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靜雯送達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宜蘭市○○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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