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消債更,1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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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高黛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及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
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
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四)說明聲請人近二年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
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自10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
(七)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
?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
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目前居住所之建物為何人所有?提供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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