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消債清,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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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朱寶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伍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表:
(一)聲請人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二)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及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
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
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列表說明聲請人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
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
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六)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其內自
10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七)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
(八)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僅提出尚未提出之部分即可)。
(十)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
?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
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
冊到院供核。
(十一)目前居住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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