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連晟妤(原名連琪安)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蔣惠玲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黃世明
蔡興諺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周政甫
蕭宏澤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宋誠耘
陳柏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柏鋒
施凱騰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晟妤(原名連琪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連晟妤(原名連琪安)前曾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