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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 訴 人 藍泳潔(原名藍文霞)
被 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上訴人藍泳潔之債權人,並已取得執行名義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可稽。
則上訴人藍泳潔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勝敗結果,即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塗銷回歸上訴人藍泳潔所有,將攸關聲請人上開債權之求償結果。
因此,聲請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又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卷內文書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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