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補,197,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何志堅
被 告 劉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0,400元(依照宜蘭縣宜蘭市○○里○○路0000號2樓之104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核計),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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