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黃萬
被 告 黃碧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