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訴,30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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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邱秀莉
被 告 王澤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參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8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確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6,93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是就其溢繳40,436元(00000-0000 =40436)自應依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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