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訴,3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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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周麗蘭
賴昭文
陳天翔
被 告 吳昆明
曾 麗
吳秋霞
吳玉華
曾素琴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玉雪
被 告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昆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昆明於民國84年4月起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惟自93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102萬3,037元及其中32萬4,389元自10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經原告查知吳昆明之父吳清輝死亡時留有附表所示遺產,被告吳昆明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然被告吳昆明因恐繼承遺產後為原告所追索,乃與其餘被告(即吳清輝之其他繼承人)合意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由其餘被告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被告吳昆明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

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吳昆明應繼承吳清輝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其餘被告,自係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應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吳昆明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被告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答辯以:吳清輝之遺產經被告協議,將房產由女兒及母親共同繼承,被告吳昆明則繼承現金與動產,相關遺產皆已妥適分配,原告並無權利訴請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前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不許債權人撤銷;

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吳昆明積欠原告信用卡款未償,及吳清輝之遺產即系爭不動產應由被告共同繼承,被告則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分割登記由被告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取得等情,乃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據,並有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4年2月10日宜地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104年3月4日北區國稅宜蘭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值採信。

然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得行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為限,被告吳昆明就其對吳清輝之繼承權,與其他被告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而放棄取得系爭不動產權利,乃係本於其人格法益而為遺產利益之拒絕,依前說明,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債權人之撤銷權。

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與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曾麗、吳素珍、吳秋霞、吳玉華、吳玉雪、曾素琴塗銷上開分割繼承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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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不    動     產                               │
├───┼────────────────────────┤
│1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1/3 │
├───┼────────────────────────┤
│2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                   │
├───┼────────────────────────┤
│3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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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宜蘭縣礁溪鄉○○段00○號建物                    │
│      │(門牌號碼宜蘭縣礁溪鄉○○路000號、130號)      │
├───┼────────────────────────┤
│5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  │
├───┼────────────────────────┤
│6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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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宜蘭縣礁溪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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