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訴,397,20170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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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減少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所具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應於五日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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