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訴,77,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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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號
反訴原告 陳又瑜
兼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反訴被告 陳文政
陳柏州
林芮名
兼上三人訴
訟代理人 林正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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