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4,重訴,78,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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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陳劉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文信
被 告 健暘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嚴金榮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雅涵
被 告 蔡定諺
林信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吳遠鎮
蔡月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裕權
被 告 張錦鐘
洪國嵩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健暘「運通」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通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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