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哲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083,481元(計算式:冬山鄉廣安段265地號土地面積1,649.69㎡×公告現值4,900元/㎡=8,083,481),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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