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貝宸企業社即陳柏州
訴訟代理人 陳玫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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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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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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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頂好石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貝宸企業社 │103年6月10日 │91,000元 │DF0346057 │ │
│1 │司許德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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