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亡,14,2016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黃貫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貫(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宜蘭縣○○市○○路○○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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