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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沈晉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沈生全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沈生全(男,民國OO年OO月OO日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里○○鄰○○路○○巷○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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