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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信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謝丁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失蹤人謝丁 (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宜蘭縣○○鄉○○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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