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亡,24,2016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簡基和
非訟代理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勉(女,民國○年○月○日生,失蹤前籍設:臺北州羅東郡冬山庄冬山字南興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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