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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蔡美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蔡美葉(女,民國OO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巷○弄○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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