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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裕亮即裕豐木材加工廠第二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唐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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