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被上訴人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其中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1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加計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90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903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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