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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和美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簡文龍
陳益俊
鄭開原
孫穩融
黃鈺峰
張瑋仁
梁長富
林建樑
李明龍
上一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黃文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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