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促,2515,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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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婕妤
債 務 人 林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慧雯計有㈠壹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元㈡伍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總計壹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就㈠部份之債權,債權人已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釋明對同一債權重複請求之理由,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就此部分債權對債務人重複請求,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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