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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宇於民國100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民國105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56,319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新臺幣4,353元整、消費款新臺幣6,94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新臺幣43,15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1,176元整及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090元整,及自民國10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新臺幣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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