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促,2846,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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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游景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陸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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