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促,3100,2016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謝子晴
債 務 人 黃建鳴(原名黃春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應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肆元部分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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