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促,3121,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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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宗冀
債 務 人 林麗華即越揚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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