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許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9年2月11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99年2月11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0000000000。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又陸續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