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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 務 人 吳澤明(即黃郁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素香(即黃郁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逸雄(即黃郁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郁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零叁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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