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債 務 人 莊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叁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