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債 權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債 務 人 RISMA MAELOSK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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