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促,4382,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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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美馨
債 務 人 林淑玲

一、債務人林美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美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玲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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