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俊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俊麟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20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劉俊麟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緣債務人劉俊麟於民國103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8、9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33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5,66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劉俊麟 431│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499元│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點七九 │
│ │ │760 │ │ │ │
├──┼───┼─────┼──────┼──────┼───────┤
│ 003│新臺幣│劉俊麟 431│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5533元│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點七九 │
│ │ │760 │ │ │ │
├──┼───┼─────┼──────┼──────┼───────┤
│ 004│新臺幣│劉俊麟 431│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2398 │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點二九 │
│ │元 │760 │ │ │ │
├──┼───┼─────┼──────┼──────┼───────┤
│ 006│新臺幣│劉俊麟 456│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872元│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點七九 │
│ │ │609 │ │ │ │
├──┼───┼─────┼──────┼──────┼───────┤
│ 008│新臺幣│劉俊麟 463│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216186│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九九 │
│ │元 │817 │ │ │ │
├──┼───┼─────┼──────┼──────┼───────┤
│ 009│新臺幣│劉俊麟 463│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253264│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九九 │
│ │元 │817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