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執消債更,19,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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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
債 務 人 黃俊維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代 理 人 王冠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一中關於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5陽光資產公司、編號6富邦資產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5富邦資產公司、編號6陽光資產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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