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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林冠宏(原名林芝永)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周忠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侯名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動產(車牌號碼為 765-NDQ號光陽灰色普通重型機車)及存款等合計共新台幣10,811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見卷第312頁、第314頁、第323頁、第346頁),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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