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5,司執消債清,5,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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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黃寳妃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邱浩敏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所有之現金、存款、保單價值及股票等合計共新台幣71,821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5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宜蘭縣頭城鎮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5至8頁、第9頁、第32頁、第79頁),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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