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總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紅玲因本院105年度婚字第13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不服主文第一項應繳納4,500元裁判費,不服主文第二項應繳納1,000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