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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小字第2號
原 告 曹瑞梅
兼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孫駿
被 告 孫楨婷
孫旖蔓
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孫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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