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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何昇財
被上訴人 黃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針對上訴人已自行拆修之進口門廳地磚及浴廁地磚部分,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地磚鋪設瑕疵乙節(此部分鑑定報告記載已自行施作改善,無法比對施工前後情況),如有證據請求調查(例如:聲請傳喚施作修繕之工人到院作證),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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