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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正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正
訴訟代理人 吳湘妮
張浚泓律師
被上訴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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